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孟华宾,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2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3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宜宾人,中国**公司员工,现住宜宾市翠屏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宜宾市翠屏区**路**组**号)。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3年12月12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6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宜宾人,务农,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华宾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1时20分许,被害人李某乙向朋友王某某借款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放于自己停放在宜宾市翠屏区翠屏山西大门下边公路的丰田牌川******越野车内后离开。被告人孟华宾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后排左侧车窗破坏,盗走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后离开。被告人孟华宾将盗窃所得赃物内的2万元,于同日16时30分许在自己位于翠屏区**街**号**栋**单元**号的家中交于其女朋友田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将25万元用黑色书包装好后,于同日晚上21时许左右,在自己家楼下交由其前妻被告人李某甲保管。被告人李某甲于次日晚上20时许,将该25万元从黑色书包内取出,使用红色纸袋将该笔赃款装好后,交由被告人曹某某保管,被告人曹某某将该笔赃款埋在自己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的菜地里。
2019年3月23日13时40分许,被害人李某乙发现放于车内的现金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监控,于同日23时许,在宜宾市翠屏区中山街钟鼓楼斜对面将被告人孟华宾与田某某抓获,在被告人孟华宾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号的家中查获现金人民币5.2万余元,经比对,其中4.95万元现金的冠字头编码同王某某取款银行自贡高新建设银行提供的其中4.95万元冠字头编码完全一致。
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15时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到被告人曹某某处,将埋于菜地的25万元现金起获。经随机抽样4万元进行比对,该抽样的4万元现金的冠字头编码同自贡高新建设银行提供的其中4万元冠字头编码完全一致。
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将被盗现金返还被害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华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华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宏森
检察官助理:张宜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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