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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厚生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孟厚生,男, 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因犯惯窃罪,于198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月4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31日再次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厚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遗漏部分罪行,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同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孟厚生在本市江汉区**街**巷**门口,趁被害人黎某某进入店内之机,窃得其置于店外的手推婴儿车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价值人民币210元的乐视牌手机1部以及银行卡等物品。

2019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孟厚生在本市江汉区**街**附近,尾随被害人樊某某并将手伸入被害人裤子口袋内扒窃,窃得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华为牌Nova5Pro(8+128G)手机1部。

被告人孟厚生于2019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盗赃物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购买手机发票等书证;3.被害人樊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厚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厚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厚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永革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厚生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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