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孟坤元,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2012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坤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坤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孟坤元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公寓,分别进入该公寓的**、**、**房间内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孟坤元推开上址**公寓**房间门,入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个罗马仕牌充电宝。经鉴定,被盗的充电宝价值人民币51.62元。
2.被告人孟坤元推开上址**公寓**房间门,入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台苹果6S手机、一台华为荣耀6A手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101.42元,被盗的华为荣耀6A手机价值人民币300.51元。
3.被告人孟坤元推开上址**公寓**房间门,入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小米8手机。经鉴定,被盗的小米8手机价值人民币78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孟坤元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孟坤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坤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坤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孟坤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邝达恩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坤元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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