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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子轩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孟子轩(曾用名:孟祥鑫),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蓟州区**镇**小区**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蓟县**镇**里**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子轩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孟子轩对被害人石某某谎称其本人通过公务员考试,已成为人民警察,并将其身穿警服(系违禁品)的照片发送给被害人石某某。2019年5月,被告人孟子轩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石某某通过当年6月份事业编考试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的信任。2019年5月22日及次日,被告人孟子轩以打通关系、购买试卷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年5月25日,被告人孟子轩以需归还挪用单位的公款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30000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孟子轩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石某某43000元。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孟子轩冒用人民警察的身份,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毕某某落户天津并解决其子学籍的事实,以办理社保、缴纳公积金、缴纳税费等多种理由,共骗取被害人毕某某708897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要,被告人孟子轩于2019年7月7日退还被害人毕某某11000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9日将被告人孟子轩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孟子轩亲属代其退还被害人石某某12000元、退还被害人毕某某200000元,获得被害人石某某谅解。被告人孟子轩持有的违禁品均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石某某、毕某某的陈述;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核查情况、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4、搜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孟子轩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子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铭

2020年5月28

附:

1、被告人孟子轩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补充侦查卷一册、补充材料十一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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