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孟宪斌,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乡**村**组。2014年10月20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宪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另案处理)因债务问题与杨某某发生矛盾,2017年5月12日20时37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路**护肤造型店外,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孟宪斌、冯某某(另案处理)持木质椅子及散落的椅子腿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外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额硬膜外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孟宪斌被上网追逃,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孟宪斌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犯刘某某、冯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孟宪斌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宪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宪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宪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孙学会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宪斌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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