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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庆军盗窃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孟庆军,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捕前住牙克石市免**镇**单元**号。因盗窃罪于2014年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2019年7月1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庆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晚,孟庆军在中蒙医院西门盗取粉被害人杜某某的爱马牌电动车一台;盗取被害人凌某某的白色雅迪电动车一台;在滨河水岸A区内盗取红色大运牌三轮车一台。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孟庆军在扎兰屯市滨河水岸小区B区15号楼5单元南侧,将被害人宋某甲的电动车内的电瓶盗走。2019年10月25日、26日两晚,孟庆军在滨河水岸小区内,将9台电动车的电瓶盗走。2019年11月14日,孟庆军在扎兰屯市繁荣办事处盗取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车内电瓶。2019年12月11日,孟庆军在扎兰屯市向阳办事处批发市场南门,将被害人宋某乙拴在车斗上的草地马盗走。经扎兰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孟庆军盗窃的草地马价值人民币11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凌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孟庆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庆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丽敏

2020年415

附:

   1.被告人孟庆军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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