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孟庆和,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平遥县**镇**村**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街**十里**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庆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庆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孟庆和在本市恒丰路500号静安洲际酒店三楼举办的二手手表展销会上,趁人不备从左侧一柜台窃得卡地亚蓝气球腕表一块、卡地亚山度士腕表一块、伯爵圆形腕表一块,经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178699元。后被告人孟庆和将卡地亚蓝气球腕表予以销赃。
2020年6月9日,民警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街**十里**号楼**单元**室孟庆和住所将其抓获。被告人孟庆和到案后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实其发现在静安洲际酒店参展的手表被窃,从监控中发现有人盗窃并报警的事实。
2.证人冀某某证言,证实冀某某以人民币26000元价格从孟庆和处购买一只编号330255TX的卡地亚蓝气球手表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会展现场监控录像及相关截图,证实被告人孟庆和窃取手表的过程。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冀某某处调取被告人孟庆和销赃的卡地亚手表一块(型号为蓝气球系列WE902075,编号330255TX)。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孟庆和处暂扣了卡地亚手表一块(编号25579XX)、伯爵手表一块(编号1160657)、苹果手机一部。
6.被告人孟庆和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被窃手表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手表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78699元。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摘录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孟庆和到案情况及其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庆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庆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庆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庆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
检察官助理:傅明姝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庆和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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