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
被告人孟庆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号,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号。因吸毒,于2016年8月3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鑫,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51988********,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西青区**庄“**二手车”员工,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滨,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里**门**号,住天津市河西区**里**门**号。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8年3月3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庆明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李鑫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滨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孟庆明在其使用的本市河北区三马路与日纬路交口底商附近,向涉案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两袋晶体状毒品疑似物,收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作为报酬。交易后,公安民警分别将周某某、孟庆明抓获,从周某某处查获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两袋,从孟庆明使用的底商内搜查出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后从河北区**湾**家园**号楼**门**号孟庆明住处搜查出晶体状和烟丝状毒品疑似物。
另查明,2017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孟庆明在该底商内,向刘某某(已判刑)出售一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收取现金14000元作为报酬。刘某某于6月28在租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孟庆明处购买的毒品疑似物同时被查获。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自周某某处查获的两袋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共重29.67克),自孟庆明的底商和住处查获的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共重311.319克),自刘某某处查获的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共重100.063克),经逐一取样检验后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自孟庆明住处查获的烟丝状毒品疑似物(共重5.61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孟庆明在其使用的底商内,通过被告人杨滨、李鑫以及涉案人员周某某介绍,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的价格从涉案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枪形物四支。2017年6月28日,公安民警抓获孟庆明的同时在该底商内查获其购买的立式双管结构枪形物一支,又从河北区**湾**家园**号楼**门**号孟庆明住处查获其购买的平式双管结构枪形物一支。2017年8月23日,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告人杨滨、李鑫抓获。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李鑫到案后,主动交代其在居住的本市西青区**园**号楼楼下花坛内藏有两支枪形物的事实,公安民警据此将一支单管枪形物、一支双管枪形物起获。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支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枪支等物证照片。
2、手机信息截图、手机通讯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违法犯罪证明和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康某某、纪某某等十三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庆明、李鑫、杨滨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毒品、枪支的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现场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明明知是毒品冰毒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庆明明知他人非法出售枪支仍予以收购,被告人李鑫、杨滨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枪支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鑫明知是枪支而非法藏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晓明
2017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孟庆明、李鑫、杨滨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45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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