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孟建华,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批发市场南沿街门面**号楼**号(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孟建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建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6月4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建华与李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矛盾双方于2019年10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孟建华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家中,因琐事与李某甲发生争执。次日0时许,被告人孟建华念及与李某甲多年情感纠纷,遂生杀人之心,趁李某甲熟睡之际,持家中的铁钝器朝李某甲头面部猛击数下,致李某甲流血昏迷,后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孟建华作案后即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钝器等物证;
2.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建华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建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建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锋
检察官助理:裴欢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建华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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