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孟志强,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大同市平城区**园**号,因盗窃罪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御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志强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孟志强进入大同大学南校区明达楼西212实验室内,将被害人火某某放置在办公桌上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该电脑以45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挥霍。经大同市**评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联想G40-70型笔记本电脑评估价格为1178元整。赃物被追回并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火某某报案及陈述;
4.犯罪嫌疑人孟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志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量刑建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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