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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明亮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1668号

被告人孟明亮,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孟明亮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明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孟明亮进入长江西路888号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采取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院5幢3单元一楼通道内的捷安特牌ATX700型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69元。

被告人孟明亮于2019年9月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孟明亮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孟明亮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指认犯罪现场照片;4.合肥市蜀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合蜀价认定(2019)115号“关于被盗窃捷安特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明亮曾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3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明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琪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孟明亮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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