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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明明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孟明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暂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06年7月因毁坏公私财物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3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6年10月因赌博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明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明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明明等人于2019年11月29日2时许,在本区**镇**路**号**烧烤店二楼,因琐事与被害人付某某等人发生纠葛。被告人孟明明采用言语挑衅、堵门等方式滋事,并先后在烧烤店内及对面酒吧的弄堂内,多次殴打被害人付某某面部。后经鉴定,付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孟明明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付某某获得赔偿并谅解被告人孟明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等证实了被告人孟明明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等,证实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孟明明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4.证人史某某、毛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孟明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经过情况;

5.验伤通知书、医学伤势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付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6.视听资料印证了被告人孟明明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7.谅解书等证实被害人付某某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孟明明予以谅解。

8.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孟明明曾被行政、刑事处罚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明明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明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明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明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明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明明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肃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明明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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