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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明磊诈骗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6〕890号

被告人孟明磊,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号)。被告人孟明磊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7年7月12日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孟明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明磊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6年12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孟明磊分别以借钱开厂做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邬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陆某某夫妇共计人民币340000元;以安排医生手术、办户口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一家人民币72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孟明磊以开厂做生意、购买设备等为由,通过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邬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28000元。

2.2012年5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孟明磊以开厂做生意、购买设备等为由,通过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陆某某夫妇共计现金人民币140000元。

3.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孟明磊以开厂做生意为由,通过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72000元。

4.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孟明磊分别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安排医生手术、找律师打官司、帮助其一家办理户口、社保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一家共计现金人民币7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杨某某、邬某某、朱某某、陆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孟明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明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悦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明磊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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