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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孟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3时40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路与*路交叉口西,被告人孟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豫KN8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魏*持A2证驾驶豫KT97*号小型轿车同向行驶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0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0】毒物鉴字第19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孟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03mg/100ml。2020年10月12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20】第2010104号认定书认定:孟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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