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孟某,女,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居委会******,住永定区**街居委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2时许,经约定由被告人孟某出资、周某某垫付房费的方式,被告人孟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官黎坪办事处“莱家小居”其所开60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田某、周某某、朱某某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了价值人民币三百元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田某、朱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益华

检察官助理:苏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79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