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孟*,男,汉族,身份证:4114251984********,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殷楼村**号,现住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张阁新街新城花园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6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金牛农业院内,孙**因送货过地磅时与孟*发生纠纷,后两人发生撕扯,孙**被孟*捶伤鼻部,致使孙**鼻部流血,经法医鉴定孙**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于2019年11月20日到孟*到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张阁派出所投案自首,已经调解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孟*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8565275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