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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刘某某等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枣庄市薛城区**村**号。2008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村**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座**楼**室。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 ,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704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枣庄市薛城区**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非法采矿罪

1、2019年1月份前后,被告人孟某某与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薛城区**村南、东信号塔往西侧禁采区内,非法开采石灰岩,并将开采的石灰岩分别销售给葛某某、曹某某等人,销售数额达225270.8元。

2、2018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在薛城区**村南侧禁采区内,非法开采石灰岩并出售,销售数额达747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葛某某明知所收购的石头系违法所得,非法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达853638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葛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等9人证言,价格认定书、评估报告,电子证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石灰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葛某某明知系非法采石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刘某某1322077****;葛某某1836670****)。

2、诉讼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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