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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吴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罪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路**号。因赌博,于2018年7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城镇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20年6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邀集被告人吴某某、熊某某一起以“装宝”的形式开设赌场,并纠集赌博人员在赌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孟某某负责坐庄“装宝”、吴某某负责“开宝”、熊某某负责“席钱”。

2020年7月份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熊某某在丰城市**镇***酒店附近一个叫“**塘”的小山上开设赌场;次日,继续在“**塘”的小山上开设赌场;同年7月份中旬一天,在丰城市**州附近小树林里开设赌场;三次开设赌场共收到抽头款10000余元。

证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孟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熊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属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熊某某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熊某某均有自首情节,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熊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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