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决定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孙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孙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钱,后被告人孙某某找了被告人孟某某一起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上述违法犯罪的钱,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还找身边朋友等帮忙提供微信二维码。
2019年3月2日,被害人姚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村**座**梯**单元家中,被“秋儿”(另案处理)以购买“宫廷计”游戏账号,需要登录指定网站,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充值后才能提现为由,先后共计被诈骗人民币44501.7元。上述款项中的500元转入时某某(另案处理)名下的微信后转入被告人孟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另有14001.3元转入吴某某(另案处理)名下的微信后转入被告人孟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被告人孟某某收到上述资金并抽取8%的佣金后,将剩余的钱按“黄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均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共获利3484元,各自分得1742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自动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站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所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明细、在线充值记录、微信收款记录、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出具的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款项而帮忙收款、转账并从中抽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4501.7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吴仰晗
检察官 孙 丽
附:1.被告人孙某某、孟某某现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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