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752号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玛丽”,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91********,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东城区**游泳健身**,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某某,绰号“大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国际游泳健身**,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绰号“哈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物美超市北侧便道发小广告,民警左某某等人制止时,三人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宗某某、孔某某阻挡、推搡民警,孟某某踢踹、推搡民警左某某(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于当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左某某等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宗某某、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宗某某、孔某某现在居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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