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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崔某某等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石家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村**路**号,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6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石家庄**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村**号,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6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石家庄**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路**号,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石家庄**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张某甲、崔某某、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甲于2017年3月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理。2018年年初被告人孟某甲建立公司网站,并雇佣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为客服,被告人曹某某为文员开始出售QQ号码,其中部分QQ号码绑定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被告人孟某甲将网上收购的QQ号码及他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进行绑定后指使被告人曹某某上传至其公司网站,由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负责售卖相关事宜。经查实,被告人孟某甲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并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中,其中含有公民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信息的QQ号共98条,已售出42条,未售出56条,非法所得共5973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甲向公安局主动退缴非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绑定身份证银行卡QQ号汇总表、石家庄**网络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侦查说明、企业活期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张某乙、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甲、张某甲、崔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截图、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张某甲、崔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设立石家庄**网络有限公司后,以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孟某甲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含有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的QQ号共98条,已售出42条,未售出56条,非法所得共5973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曹某某,明知孟某甲安排的工作职责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然按照孟某甲的指示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共犯。被告人孟某甲、张某甲、崔某某、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曹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建议判处孟某甲有期徒刑3年左右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张某甲、崔某某、曹某某拘役3个月左右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1014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辛集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崔某某、曹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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