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康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系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兰西县兰西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晚22时,被告人康某某酒后驾驶三轮车,载乘王某某到本村顾某某家,康某某、王某某到顾某某家后,顾某某、王某某、康某某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惊醒在顾某某家酒后休息的本案另一被告人孟某某,孟某某与康某某争吵后,顾某某踹康某某一脚,将康某某踹出门外往西跑,孟某某持刀追赶康某某,并将康某某后背砍伤,康某某捡起一个树杈子将孟某某手部及头部打伤。在案发现场,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康某某、孟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绥化市北林区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被告人康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宇峰

2019年12月9

附:

    1.被告人康某某、孟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