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云台山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至28日晚期间,经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被告人孟某某组织工人将连云港市**制品有限公司冷却池内废水捞出并倾倒至大岛山采石场附近洼塘内。经提取称重,徐某某、孟某某等人倾倒的废水净重为3370KG,后经江苏国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废水桶1铬含量为22.1mg/L,废水桶2铬含量为16.6mg/L,废水桶3铬含量为16.2mg/L,废水桶,4铬含量为40.0mg/L,分别超过综合排放标准(1.5 mg/L)14.7倍、11.1倍、10.8倍、26.7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值班记录、江苏国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龚某某、杨某甲、夏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勘查笔录、称重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雷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孟某某1586129****,徐某某1391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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