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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徐某甲非法拘禁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在无锡市经济开发区**苑**号**室被告人孟某某于1990年6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服装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无锡市新吴区**苑**区**号**室。被告人徐某甲于2000年5月22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01年3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上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底,徐某乙同朱某某至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至本市经济开发区吴都路与锡南路路口东南侧一饭店内,将徐某乙、朱某某带至无锡市新吴区启迪协信中心6号楼15B06办公室,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将朱某某拘禁在该处索要债务,当晚,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经合谋后由被告人徐某甲以及徐某乙继续将朱某某带至附近的无锡市新吴区协信维嘉酒店内看管,至次日早上,被告人徐某甲将徐某乙、朱某某带回上述办公室内,继续向朱某某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手铐徐某乙、展示电击棒的方式威胁朱某某,后被告人孟某某至该处继续要求朱某某联系亲友还款,至下午3-4时许,经朱某某亲属至该处归还部分钱款并签订还款计划后,才将朱某某放离。

2.2017年初,徐某乙、汤某某至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处借款5万元。2017年9月27日晚6时许,被告人徐某甲至汤某某经营的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华庄街道利捷包装厂门口找到汤某某索要债务,期间脚踹汤某某2脚,后将汤某某带至该处2楼办公室,不让汤某某离开该处。后被告人徐某甲联系汤某某的其他债主范某某(男,另案处理),由范某某带钱某某(男,另案处理)至该处索要债务,期间范某某水泼汤某某脸部,至晚8时许,汤某某亲属王某甲至该处查看、劝说,至当晚1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及范某某、钱某某带汤某某、王某甲外出吃夜宵,饭后又将汤某某带回上述办公室,钱某某、王某甲先后离开,被告人徐某甲、范某某睡在上述办公室内继续看管汤某某,至次日早6时许,汤某某趁被告人徐某甲、范某某未醒自行翻窗离开。

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集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经济开发区**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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