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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李某甲、玉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捕前住山西省平定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县,捕前住山西省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捕前住山东省五莲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9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镇**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现住甘肃省靖远县**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5********,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捕前住山西省吕梁市**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本我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玉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与被害人李某丙的同学关系将其骗至廊坊市。自2019年4月26日至4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玉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在一名自称“浩哥”的男子指使下,在廊坊市安次区南苑小区1号楼6单元401室通过贴身跟随、抢夺手机、阻拦出入房屋、言语威胁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李某丙的人身自由,逼迫其加入传销组织。2019年4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丙为逃离传销组织从四楼跳窗求救,致左腿轻微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手机2部、华为手机3部、笔记本3本;2.书证: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玉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的户籍信息;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玉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玉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违背他人自由意志,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甘肃省靖远县**乡*村*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物证:小米手机2部、华为手机3部、笔记本3本;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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