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李某甲等3人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5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年2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棠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棠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棠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从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的钱柜KTV喝完酒出来,张某某骑电动车在前面先走,孟某某与李某甲步行往回走时碰到从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老酒馆喝完酒出来的李某乙,几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推搡,李某乙打电话叫来被害人雷某某。雷某某到达现场后从孟某某头上打了一酒瓶,后四人开始互相拳打脚踢,被告人张某某看到打架后赶来并参与其中,在五人相互殴打的过程中致孟某某、李某乙、雷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额部及头皮皮肤创口愈合痕均属轻微伤,右手中指近节掌面创口愈合痕属轻微伤;李某乙头皮挫伤属轻微伤;雷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手掌皮肤裂伤属轻微伤,左颞部头皮下血肿属轻微伤。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棠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棠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棠派出所电话联系后在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若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歌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移送案卷2册204页、起诉书22份、量刑建议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谈话笔录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