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路西**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7月29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8月12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7月29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8月12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5月12日由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在延津县**乡**村**社区一民房内,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通过互联网从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姓名、性别、年龄、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26989条,并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牟利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于2019年8月12日主动向延津县公安局退缴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杨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担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从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路西**路**号;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6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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