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725号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街道**村**岭**号。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08年2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宋晓琼(法律援助),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受雇于吴某甲、王某甲、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或他人,被告人孟某某由王某乙(另案处理)提供资金,分别在瑞安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吸引有迫切资金需求的被害人借款,继而以“手续费”、“家访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多人借款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使用“套路贷”实施诈骗活动,骗取“砍头息”、“家访费”、“押金”、“油钱”等。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等采用电话或上门滋扰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索取“债务”。其中:
1、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丙2500元、白某某2000元;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与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骗取被害人叶某丙500元、阮某某2800元、张某乙2800元;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骗取被害人缪某某2500元,共13100元。另,2017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与姚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倪某某、郑某乙各2500元未遂;2018年3月,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各3000元未遂,共11000元。
2、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孟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颜某某30200元;2018年3月,骗取被害人彭某某5800元、叶某丙500元、吴某乙2500元、潘某乙2500元;2018年4月,骗取被害人余某乙2500元,共44000元。另,2018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等人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600元未遂;2018年4月,骗取被害人余某乙4000元未遂,共8600元。
2019年9月5日、9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借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统计表格、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林某某、吴某甲、王某甲、姚某某、叶某甲、蔡某甲、施某甲、叶某乙、施某乙、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郑某甲、余某甲、王某乙、游某某、张某甲、蔡某乙、戴某某、黄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叶某丙、吴某乙、张某乙、阮某某、彭某某、潘某乙、颜某某、余某乙、倪某某、郑某乙、王某丙、白某某、缪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通过“套路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王海荣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杨某甲现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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