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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武某甲窝藏罪)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村委**村**号,现住陆良县**街道**小区**幢**楼**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3月1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武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道**村委**村**号,现住陆良县**街道**小区**幢**楼**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3月1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武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22时许,涉嫌盗窃罪的武某乙(已判刑)在陆良县看守所楼梯口处趁送押的侦查人员不备逃脱。当晚,侦查人员将武某乙逃脱的情况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武某甲(武某乙的妻子、女儿),二人表示会配合民警劝武某乙投案自首。2020年2月底的一天,武某乙独自回到被告人武某甲位于陆良县**小区**幢**室的家中,与被告人孟某某、武某甲共同生活或外出游玩十余天。直至2020年3月12日中午,侦查人员到陆良县龙湖壹号小区二期**幢**室将武某乙抓获。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武某甲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武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孟某某、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武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物品,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武某甲取保候审在家中。(孟某某:1888749****,武某甲:1821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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