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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董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红梅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7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梅河口市**中心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孟某某找被告人董某某帮忙在微信号为“****”(在逃)的人手中购买了一张虚假居民身份证。案发后,该虚假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虚假居民身份证而购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11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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