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打零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红梅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7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梅河口市**中心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孟某某找被告人董某某帮忙在微信号为“****”(在逃)的人手中购买了一张虚假居民身份证。案发后,该虚假证件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虚假居民身份证而购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树楠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1.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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