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晚上20时,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蓝某某驾驶越野车到恭城县**镇“**”(小地名)蒋某某的鱼塘边,被告人蓝某某将廖某某在该处育养的四箱蜜蜂装上车,二人将盗得的蜜蜂运至恭城镇**食品有限公司孟某某养蜜蜂的地方。经恭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箱蜜蜂价值人民币3840元。
被告人孟某某、蓝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5日主动到恭城县公安局西岭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盗的两箱蜜蜂已发还失主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恭价认案[2020]66号;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某、蓝某某作用相当,系共同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蓝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检察官助理:张旭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蓝某某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