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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大厦**楼**(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哈尔滨市道外区**科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区**街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北京市**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找工作,找到被告人袁某某帮助其伪造银行流水,袁某某找到冯某某(另案处理)为王某某伪造银行流水,冯某某找到被告人孟某某伪造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具的银行流水。

2、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为了帮助其父亲张某乙办理贷款,找到冯某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张某某的银行流水,冯某某找到被告人孟某某伪造了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出具的账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流水,张某某使用伪造的建设银行流水在哈尔滨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获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的贷款额度,未造成实际损失。

3、2015年9月,冯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孟某某为姜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具的银行流水。

被告人孟某某、袁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伪造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行为人姜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孟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依法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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