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逮捕;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建设北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逮捕;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旺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许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8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元某某经营的**社打印机动车行驶证相片60多个,将其中22个机动车行驶证相片进行裁剪、装入机动车行驶证皮夹,并利用其中伪造的七八个机动车行驶证处理了违章,处理后被告人许某某将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销毁。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元某某经营的**社打印机动车行驶证相片约26个,将打印出的机动车行驶证相片进行裁剪、装入机动车行驶证皮夹,并利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处理了多起违章,处理后被告人孟某某将部分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销毁,2020年6月18日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现场查获被告人孟某某未销毁的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七本、处罚决定书五十二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许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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