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72********,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镇**村。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78********,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 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语音共同商量赌博事宜。被告人孟某某找好赌博场地后,于2020年8月19日与谢某某一起组织十余名赌博人员在雷波县锦城镇城东村雷波县水务局背后一民房内,采用“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达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共同商量赌博事宜,邀约他人进行赌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维
检察官助理:谢群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