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28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广阳区**局**区**栋**单元**室,退休职工。2017年1月2日,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1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局**区**栋**单元**室。2017年1月2日,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1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邢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安次区**街**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1月2日,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1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贺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广阳区**局**区**栋**单元**室,退休职工。2017年1月2日,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1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邢某某、贺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邢某某、贺某某伙同郑某某、范某某、杨某某、褚某某、皮某某(后五人均另案处理)从廊坊市区到文安县大留镇集市上散发“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在散发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未发放法轮功宣传品“明慧期刊”35份、“中国头号特务”27份、“法轮功光盘”52张、“翻墙软件”6份、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41张、“给有缘人的一封信”3封。另从杨某某住处搜查出“明慧期刊”1册、“手写洪吟”1本、“法轮功书符”5本、“李洪志挂像”2张、“法轮功护身符”2个、“法轮功唱词”1张、“法轮大法好字帖”2张、“法轮功内容彩画”1张、“法轮功挂件”1个、“法轮功收音机”2个、“香炉”1个。从被告人贺某某住处搜出“法轮功内容挂历”2册、“法轮功光盘”2个、“法轮功光盘挂件”1个、“法轮功贴纸”13张、“法轮功护身符”1个、“法轮功剪纸”4张、“明慧周刊”1本、“法轮功福字”1个、“法轮功图画”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刘某甲、邢某某、贺某某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宁
2017年8月30日
附:
1.四名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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