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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赵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址吉林省德惠市**路**小区**楼**单元**室。曾因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址同上。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经德惠市**镇**村村民王某某介绍,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其位于**镇**村**社**林班**小班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赵某某当场指出边界、由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徐某某雇佣油锯手杨某某等人砍伐杨树77株、榆树5株,共计砍伐林木82株,合计立木材积为21.1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德惠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外业检尺统计表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德惠市森林公安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19年9月25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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