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乡**村。2016年8月17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海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4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乡**村。2016年9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海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甲、祁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冀环生态函(2019)143号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沧环领办(2019)14号文件要求,海兴县委、县政府于2019年3月27日召开会议,决定对本县两个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和养殖场所依法拆除,对建筑和禽畜给予适当补偿。**乡党委、政府当日对该项工作安排部署,于3月28日由时任副乡长李某乙向相关养殖户传达了上级的要求。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明知其**保护区内的养鸡场应依法拆除,政府对在养鸡每只补偿20元,且不允许再购进鸡苗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赵某某教唆,临时联系购买鸡苗12000只,连夜运输到鸡场。同时孟到山东省无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虚报情况,联系开具了数量为20000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虚增鸡苗数量8000只。**乡政府向孟某某账户打入补偿款4080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全部退还了违法所得,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乡保护区养鸡场肉鸡数量验收表、冀环生态函(2019)143号、沧环领办(2019)14号文件 、会议记录等;
2.证人证言:辛某某、李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国有财产1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梦书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海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录音光盘一张。
5涉案财物16800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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