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5********,布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镇**村**组**号,农民,捕前租住于保定市满城区**附近一出租屋。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号,农民,捕前租住于保定市满城区**附近一出租屋。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0********,壮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乡**村**组**号,农民,捕前租住于保定市满城区**附近一出租屋。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巷**号,无业,捕前租住于保定市满城区**附近一出租屋。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邓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以谈恋爱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生病交手术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蔡某某10507.52元;诈骗微信账号“LYYWAN********”的被害人40.58元;诈骗微信账号“yi******”的被害人4497.74元;诈骗微信账号“yyt12******”的被害人99.39元。以上共计15145.23元。
2.2019年3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以谈恋爱为幌子,取得被害人黄某某信任,以见面购买机票、住宿花费等名义诈骗黄某某8249.50元。
3.2019年3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以谈恋爱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以生病交手术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林某某6419.97元;诈骗微信账号“jiake******”的被害人52元;诈骗微信账号“j2******”的被害人5.2元。以上共计6477.17元。
4.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以谈恋爱为幌子,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信任,以生病交手术费的名义诈骗赵某某571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破案经过;3.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赵某某等人陈述;4.同案犯骆某某、秦某某、韦某某、罗某某、车某某供述;5.被告人孟某某、邓某某、周某某、林某某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邓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邓某某、周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2020年1月2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23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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