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村**队**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8********,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村**队**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韩某某系王某甲亲属。2017年11月间,王某甲(另案处理)在阜南县苗集镇前进村邵庄承租18.63亩土地,后于翌年7月在该租用的地块上搭建塑料大棚,并在其下土地中埋置四个储油罐用于储存从他人处采购的汽油。而后,王某甲在未取得相应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伙同其母亲韩某某及孟某某,将购置的汽油以4.8元至6元人民币每升的不等价格出售于不特定的群众以获取不法所得,在此过程中,孟某某、韩某某负责将王某甲采取不法手段批发的汽油为他人加注,并收取他人相应价款。
经审计认定,孟某某、韩某某伙同王某甲从2018年非法出售汽油至案发期间,共计销售汽油金额达69487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孟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销售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范淑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家均位于阜南县**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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