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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违法犯罪经历: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该局上网追逃,2020年5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4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现住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铁东区等地进行砸车盗窃,被告人孟某某和黄某某用砖头等工具将车辆窗户砸碎,然后进入车内盗窃,共盗窃6辆出租车车内物品,涉案价值230元左右。孟某某单独在四平市铁西区进行砸车盗窃,使用砖头等工具将车辆车玻璃砸碎,然后实施盗窃,共盗窃8辆车内物品,涉案价值近300元左右。

1、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黄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北沟**小区楼下,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未发现车内有财物后逃窜。

2、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黄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北河**饭店楼下,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未发现车内有财物后逃窜。

3、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黄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北河**公司楼下,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未发现车内有财物后逃窜。

4、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黄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KTV门口,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盗窃10元钱左右后逃窜。

5、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黄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物业对面马路边,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盗窃20元钱左右后逃窜。

6、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黄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东区**酒店西边,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盗窃200元钱左右后逃窜。

7、被告人孟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小区楼下,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灰蓝色出租车车玻璃砸碎,未发现车内财物后逃窜。

8、被告人孟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商厦附近,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灰蓝色出租车车玻璃砸碎,盗窃20元钱左右后逃窜。

9、被告人孟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小区门前,将一辆车牌为吉C8****的绿色长安面包车车玻璃砸碎,未发现车内财物后逃窜。

10、被告人孟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小区楼下,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未发现车内财物后逃窜。

11、被告人孟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南门西北角,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盗窃6元钱左右后逃窜。

12、被告人孟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小区下,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盗窃40元钱左右后逃窜。

13、被告人孟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饭店对面的停车场,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未发现车内财物后逃窜。

14、被告人孟某某流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影城对面,将一辆车牌为吉CT****的出租车车玻璃砸碎,盗窃200多元钱后逃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

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告人孟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唐某某、窦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姜某某、孟某甲、王某某、杜某某、楚某某的陈述;

4.指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车窗的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越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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