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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2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临沂市苍山县**镇**村,现租住青岛市**小区**号楼**单元504户,青岛市市北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业务经理。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珠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韶山路路口东侧,将醉酒躺卧在道路上被害人陈某某轧,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后孟某某下车查看并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驾车逃逸,孟某某与刘某甲(另行处理)商量让刘某乙(另行处理)顶替并电话通知刘朋良,后刘某乙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到黄岛区**城市小区东门处顶替投案,自称是其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投案现场经民警调查发现在现场的孟某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孟某某及刘某乙共同带至医院抽血备检。到案后,孟某某、刘某乙、刘某三人均称是刘某乙出的事故。后经审查,孟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供述了是孟某某发生事故并商议由刘某乙顶包的犯罪事实。后经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调解及双方协商,孟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兆津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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