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大安”牌电动三轮车(车牌号:无),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110国道**路口以南处时,适有刘某甲(男,殁时64岁)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电动三轮车上装载的木质门窗与刘某甲相撞,致使刘某甲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刘某甲因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照片、死亡证明、死者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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