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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8********,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宿舍,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口附近时,遇被害人杜某某沿临泉路同向步行至此,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行人相碰,造成杜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孟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杜某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事件单、病历、保险单、道路证明、死亡证明、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警情详情等。

2、​ 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庆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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