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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78********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运输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屯。202028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72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4时25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黑龙江**运输有限公司**路黑A****D号**牌**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由西向东驶到**路与**街交叉口左转弯时,将在人行横道线内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男,61岁)撞倒,造成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脑挫伤,脑内出血,延髓断离,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

被告人孟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死亡证明、身源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道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道外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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