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551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韩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皖******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牵引皖*****挂号开乐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镇**村路段时,因疏忽观察、遇险情采取措施,与相对方向韩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带曹某某)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韩某乙当场死亡、乘车人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中心、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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