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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乡**村**号。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9公里713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宣东

助理检察员:张瑞石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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