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翁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时46分,被告人孟某某驾驶粤BFV****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CM****挂车,途经汕头市金平区**路**公路**巷前路段时,与行人翁某乙(殁年78周岁)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翁某乙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某报警、报120救护,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翁某乙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孟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翁某乙亲属自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翁某乙亲属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孟某某另支付抢救等费用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翁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22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汕头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户籍材料、前科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户口注销证明、遗体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办案说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对交通肇事地点、车辆等照片辨认附卷等;
2、死者亲属翁某丙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9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注: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本案案卷2册共143页、补充材料7页;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