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房产销售,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8****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县曲阳乡薛埠村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赵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孟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赵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乙、张某某、许某某、霍某某、顾某某、孟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567号司法鉴定意见、**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3297号司法鉴定意见、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0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检察官助理:杨怀秀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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