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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宿舍。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该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管辖规定,该院于同年11月11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2日08时55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贵A7****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与四方河路交叉口沿花溪大道往花溪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花溪大道中段**医院附近路段时,与横穿机动车道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黄某某受伤、贵A7****号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孟某某驾车送黄某某前往医院抢救并报警。同年06月14日,黄某某经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孟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冉某某、解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孟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护送伤者到医院进行救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孟某某一年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东

2020年11月23日

附:一、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

侦查卷两卷

量刑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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