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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93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临清市公安局金郝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孟某某驾驶鲁PS7***/鲁P1***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34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平原县开发区桃园大道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的被害人邢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邢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诊断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平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祖丙山

2020119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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